律师随笔|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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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1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商标法》无疑有诸多亮点,被认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修订,为商标专用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亮点就不一一赘述了,只讨论实际情况中涉及的两点,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案例简述:

被告是一家小超市的商店经营者。2012年10月,被告向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某购买了一箱两类知名商标锁,个体工商户杨某开具了销售回单。2012年12月,原告某知名商标锁公司授权的调查人员在被告店内购买了两种型号各一把锁,经原告某知名商标锁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为其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拒绝受理上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

赔偿责任的明确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如何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供应商已说明?

实际上,集贸市场集中于各种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作为小型超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从集贸市场购买的商品较多。其次,集贸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没有正规的票据来核对进口和销售的商品,也没有建立账簿。销售仅依据个体工商户出具的店铺销售单,无签字。遇到纠纷和货物问题,解决纠纷的只有之前的交易信誉和店铺担保。小超市的经营者基本上只持有店铺销售订单。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合法收购和供应商,责任认定存在障碍。造成了一个现象,就是终端超市的经营者大多引用同样的证据证明集市上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来源和提供者,但法院不承认。原因是证据不合法,不足以证明,导致多数被告能够明确说明提供者,但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责任在此追究后会被判刑。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购买时出具的销售回单和从采购处获得的视频资料,证明了货物的来源和提供者,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合法为由不予认可,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很多诉讼都与本案中提到的市场个体工商户杨直接相关,且均持同一证据证明杨是提供者。

(2)如果被告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并向提供者作了解释,他怎么能被免除责任?

被告在能力范围内,在合法交易过程中,按照正常交易行为行事,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被告经营多种日用百货,多为生活用品,因此进货和进店类型复杂。现实中,不能要求被告对商家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性、授权性逐一进行核实,也不能要求被告具备认定驰名商标产品真实性的能力。被告证明销售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被告在能力范围内,在合法交易过程中进行了正常交易,

综上所述,如果销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一概而论。如果多个案件涉及一个提供者,法院应采取法律程序获取证据并确定责任。保护商标专用权,只有追根溯源,严惩才能打击,而不是单纯打击终端卖家的维权。维权成本高、取证难、侦查程序繁琐是阻碍商标权保护的因素。同时,商标法的修改也增加了侵权成本。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良好的秩序、法律的正义和各方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得到维护、延伸和保护。

第二,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下。

(1)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依次确定实际损失、利润和许可费。如果上述方法仍不确定,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实践中,首先,商标所有人只能提供侵权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侵权人的账簿。

要求数额也只是按照自身评估和发生费用来要求。其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并未按上述顺序确定,直接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告只销售两把锁具,不论在实际损失、获利情况上均可清楚界定量化,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经过调解程序后法院以酌定方式直接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直接酌定方式确定的数额使被告难以接受。 

    (2)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得知,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可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过多的判例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分离出赔偿数额之外,造成与法律规定不符。现实中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实际发生费用,清晰明确,其与实际损失、获利情况、许可费用等共同构成赔偿数额。即使法院采用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也应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考虑在内来确定最终的数额。本案中,法院以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却将合理开支单独列出,与法律规定不符。

    (3)部分案件赔偿数额可清晰确定,法院应依提供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部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如侵权人是销售终端零售方式侵权者,销售数量少,获利小,影响范围小,且侵权者系经营生活用品的个体小店铺,如此情况,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清晰确定,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事实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做好司法公平公正。
  
  近年来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数量增多,良好的商标信誉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市场,我们既要做到制度上的完备,又要做好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遏制侵权行为,做到清根溯源,而不只是在最末端作出简单的打击,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多的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难看出,商标法的修改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赔偿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以及数额认定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和修改,目的在于加大惩罚力度和侵权成本。但对于基层个案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可以合理合法的认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还值得基层法院去深入探讨研究,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彰显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