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和《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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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6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开发商提供了格式合同。合同第九条规定了“交付期限和条件”,第四项为“办理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相关手续”。庭审中,开发商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认为符合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另一方面,业主认为第四种备案程序是指《商品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那么这两个注册证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在对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法院相关裁判案件进行大量检索后,通过走访房产部门,认为作为商品房项目,仅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不够的,只能说明该房产是合格建筑,而不能证明其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备案证明》,这是上述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的相关手续。取得本证明意味着其商品房符合交房条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根据2009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验收证明;(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住房项目也应提交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从前述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办法中提到的竣工验收备案实际上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而这种备案程序只是对材料在工程质量方面的一种汇总申报,只能说明其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证明其交付使用。

根据《武汉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 III。商品房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当向我局备案。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和材料: (一)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表;(二)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证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供水、排水等运营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已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拆迁安置方案实施的证据;(6)武汉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