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知识产权管辖战中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含法律法规概述)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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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31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加强,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也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催生了更多的侵权事件,引发了诉讼。与普通案件相比,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更高。由于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知识产权诉讼往往演变成“没有硝烟的战场”。然而,基于管辖权问题引发的“管辖权战争”往往成为“战争”的前奏。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知识产权管辖战中的版权案件管辖战。

一、知识产权“管辖大战”的起因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明确了相关案件的属地管辖、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并以司法解释和答复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管辖权之争提供了程序性法律依据。然而,管辖权战争的爆发有许多现实原因,包括诉讼的便利性、地方司法倾向或商业原因等。

二、著作权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除上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著作权纠纷相关纠纷案件的管辖也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管辖层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的形式赋予部分基层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管理权。在地域管辖的规定上,遵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其具体范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003010(法释〔2002〕31号)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第一审有管辖权。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侵权复制品被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所称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存放或者隐匿大量侵权复制品用于经营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第五条多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103010(法释〔2012〕20号)。

第十五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实施被指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所在地。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三、管辖大战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一方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提出管辖异议。有些异议申请属于但有异议,而有些异议申请是考虑到拖延进度而提出的,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在管辖对象中

本案中,被告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解释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处理。003010(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变更管辖。除非违反了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03010(2009年11月12日法释〔2009〕17号)第三条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的数额,致使案件标的数额超过被诉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裁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可否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院立案庭的观点,即使当事人未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并可在级别管辖异议中作出处理。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5~100页。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就原告资格是否适格提出异议,但法院在审查诉的合并中,发现诉的合并牵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而原告主体资格属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那么,如果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能否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与管辖权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四)被告可否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
       依照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可以同时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而且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法释〔2009〕17号)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十五条对地域管辖作出规定,该条款未包含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此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还享有管辖权?
       根据我们检索和了解到的情况,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是否可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争议。有少量案件判决持否定态度,部分法官在其专业文章中也提出否定观点,但更多的司法实践案例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其中确实没有明确原告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依据该规定,原告住所地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享有管辖权。
       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十五条未明确原告住所地的问题,我们认为是该条款容易被误读为“侵权行为地”仅仅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而实际上该条款仅仅是进行列举和提示,并非穷尽,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管辖仍然适用原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