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从跨境股权设置谈避税与反避税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600
  • 发布时间:2021-11-03

作为律师,我一直关注税法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这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合理合法的少缴税款。一般我们认为非法少缴税款就是偷税漏税,合法少缴税款就是避税。我们律师做的很多税务筹划都是从避税的角度出发。

企业税最高的是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世界上很多地方。大多数业绩较好的民营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海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然后以这些企业为总部设立离岸公司,再由离岸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设立实体企业。因此,实体企业的利润最终由海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筹集。股东承担的实际税率远低于25%。国美、阿里等中国著名企业都是这样建立股权结构的。国际著名的苹果公司也采用了这个原理。为了规避美国的所得税,还在税收较低的欧盟国家成立了利润较高的销售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库克群岛、迪拜和巴巴多斯等许多国际知名的“避税天堂”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以零税率在那里设立总部。在这些地区,公司注册手续简单,对资金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在注册地开展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税,安全性和保密性较好。

《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修订增加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第47条。企业实施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我对此感到困惑。经营目的由企业自主安排。如果你赚更多的钱,你会赚更少的钱,甚至不会。企业可能有他们的商业目的。如何评价其合理性?是哪个原理?在公法领域,法律没有禁止的应该允许,这些禁止的范围也应该非常明确。我认为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但在公法领域增加这样一个主观性很强的管理条款,会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害怕自己容易被指责。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增加了新条款。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应当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我担心这篇文章的应用是2015年的新闻,《江苏国税局与美企签署大税额APA协议》。

2015年3月11日,江苏国家税务局与跨国公司希捷集团正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协议,希捷江苏公司预计未来四年增加利润约4.5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约4亿元。由于签署APA会给企业带来更稳定的未来预期,美国希捷集团承诺追加投资。据了解,这是江苏国家税务局与美国公司签订的纳税额最大的APA。

这是当年刚签协议时国家税务系统宣传的事情之一,也刷新了我对美国企业的认识。我主动多交了税或者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预期收入交了税。这种意识比我们国企更国有。

同时,希捷集团向美国证监会披露,其于2007年至2013年经营,并向江苏国税补缴所得税2.3亿美元。希捷江苏公司纳税14亿元,是国内最大的反避税案例,成为中国反避税的标志。

据说当时江苏国税给出的理由是代工利润率低于集团。调查江苏国税的原因,让我觉得政府真的是为企业着想。你的企业不能比你哥哥挣得少

新闻报道也认为,反避税,尤其是对跨国企业而言,需要加强。近年来,国际避税现象愈演愈烈。“把GDP留给地方,把利润全部拿走”已经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做法。他们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通过AG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扰乱国际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这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警惕。

反避税政府好像赢了一局。

两年后的2017年1月,希捷宣布关闭苏州工厂,裁员2000多人。

公告发布后,有媒体借机炒作两年前江苏要求希捷纳税15亿,这就是希捷“逃离”中国的原因。江苏国家税务局对此作出回应,希捷集团当时主动申请退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商务部也认为,希捷关闭苏州公司是因为传统硬盘行业的衰落,是企业根据市场调整自身业务的行为。目前中国制造业正在向创新、智能、绿色、高端转型,这将吸引外资调整在中国市场的布局,离开低端,转向高端。近日,全球硬盘行业龙头希捷集团关闭苏州工厂。

我不是希捷董事会成员,不知道希捷退厂的真正原因。但是,我从泰国的律师那里了解到,希捷在2016年开始在泰国扩建工厂,增加了大约2000名员工。

无论在哪个国家,企业都在追求利润。如何合法少缴税款,也就是避税,是每一个想要成长发展的企业不懈的追求。

《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我还没想通。2018年,因范冰冰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和企业所得税法一模一样的立法表述:“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这个我觉得更难被征收对象接受,我个人不赚钱还不行吗?


        避税和反避税,只要税收存在,这个矛盾也会一直存在。